(2016)陕05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经营汽车装饰,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完全自觉履行,尚欠申请执行人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赵永义审判员 潘军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董明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