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寿军与于杰、王定书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寿军,于杰,王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董寿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于杰,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被执行人王定书,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诗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