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黄凯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黄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3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顾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凯凯。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凯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凯凯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借款本金39673.95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黄凯凯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