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9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蒋勇与高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高峻,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348号原告:蒋勇,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峻,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第三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高峻、第三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蒋勇负担。审 判 长 朱群芳审 判 员 何 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婉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