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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福平与王奎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平,王奎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福平。被告:王奎米。原告王福平与被告王奎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王奎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奎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12月16日,被告王奎米向原告王福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奎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福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奎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邓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