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厉某甲与申请执行厉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某甲,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厉某甲,女,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厉某乙,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厉某甲申请执行厉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