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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敖登高娃申请执行乌登高娃、赵天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登高娃,乌登高娃,赵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敖登高娃被执行人乌登高娃被执行人赵天保本院在执行敖登高娃申请执行乌登高娃、赵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