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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以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328号黄焖鸡米饭店,窃得被害人章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20元。2、2016年1月底一天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以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328号黄焖鸡米饭店,窃得被害人章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420元。3、2016年2月1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以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328号黄焖鸡米饭店,窃得被害人章某放在吧台上的一台黑色联想ideapadU450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苹果IPAD4平板电脑、8支软壳长嘴红利群香烟。经鉴定,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9元。2016年2月15日7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二楼的米克拉网吧抓获被告人董某。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第三节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某将犯罪所得人民币540元退赔给被害人章财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瞿晓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