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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晓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1570号罪犯陈晓华,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晓华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7)鄂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晓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年9月1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14年6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晓华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三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晓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晓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 骞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