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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建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1550号罪犯吴建和,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盲,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3月11日作出(1998)武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建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检察机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1998)鄂刑一核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9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05年4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7年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吴建和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和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和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建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3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剑清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