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微掌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杜志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微掌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杜志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微掌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71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修云,该公司软件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应龙,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该司人力资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志军,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上诉人深圳市微掌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微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志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微掌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的工资差额9294.02元、二倍工资差额22712.6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元。被上诉人杜志军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三:一、微掌公司是否足额发放杜志军2015年7月份工资;二、微掌公司应否支付杜志军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双方确认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微掌公司未支付杜志军绩效工资。微掌公司虽主张,因杜志军工作拖拉且未正常出勤故其仅按照基本工资2030元向杜志军支付上述期间工资,但未能提交考勤记录以证明上述期间杜志军存在缺勤或迟到、早退行为,亦未举证证明杜志军不符合绩效工资发放的条件,因此微掌公司仅向杜志军支付基本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微掌公司还应支付杜志军该期间工资差额9294.02元并无不当且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微掌公司未依法与杜志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杜志军支付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712.64元(13000÷21.75×38)。微掌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该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项焦点问题,双方对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微掌公司主张杜志军因能力不足而向微掌公司提出辞职并提交了《新进人员考核表》及电子邮件予以佐证。杜志军则称微掌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并为此提交了《离职审批表》、《工作交接清单》等材料的照片打印件以及《离职证明》原件等证据。其中,《离职审批表》上记载的离职原因为“公司辞退”。加盖了微掌公司公章的《离职证明》记载杜志军“因试用期不合格现予离职”。微掌公司对前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首先,微掌公司未举证证明杜志军曾作出过辞职的意思表示,而杜志军提交了《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是被微掌公司辞退。虽然《离职审批表》是照片打印件,但可与《离职证明》中记载的离职原因相印证。因此,本院采信杜志军的主张,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是由微掌公司解除。其次,微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杜志军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故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缺乏法律依据,且微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招聘录用条件已向杜志军公示,故微掌公司不得以杜志军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再次,微掌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及《新进人员考核表》没有杜志军签名,不足以证明杜志军缺乏必要的工作能力。综上,原审认定微掌公司违法解除与杜志军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杜志军赔偿金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微掌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微掌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