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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威志塑胶有限公司、付艳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威志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催17号申请人:常州市威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法定代表人:付艳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威志塑胶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为30800053/9639045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01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于2016年0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2日来函称找到该票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公示催告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常州市威志塑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善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