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潘、高明花诉被告高中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潘,高明花,高中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736号原告徐忠潘,男,1944年3月19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申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高明花,女,1944年3月19日出生,苗族。被告高中秋,男,1991年3月1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高勇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仡佬族。系被告高中秋之堂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潘、高明花诉被告高中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潘、高明花于2016年4月19日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潘、高明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潘、高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忠潘、高明花承担。审判员 江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