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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潘、高明花诉被告高中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潘,高明花,高中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736号原告徐忠潘,男,1944年3月19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申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高明花,女,1944年3月19日出生,苗族。被告高中秋,男,1991年3月1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高勇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仡佬族。系被告高中秋之堂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潘、高明花诉被告高中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潘、高明花于2016年4月19日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潘、高明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潘、高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忠潘、高明花承担。审判员  江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