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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姜根娣与许友云、钱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根娣,许友云,钱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姜根娣被执行人许友云被执行人钱金祥申请执行人姜根娣与被执行人许友云、钱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许友云的工资账户并划拨了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282.7元;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友云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甜梦山庄13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因故无法处置;另案依法查封其所有的浙A×××××号帝豪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并依法对该车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9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