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钟鹏与王一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鹏,王一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7号之一原告钟鹏,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一颜,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发光,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鹏与被告王一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钟鹏负担。审 判 长 黄青松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夕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