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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钟鹏与王一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鹏,王一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7号之一原告钟鹏,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一颜,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发光,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鹏与被告王一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钟鹏负担。审 判 长  黄青松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夕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