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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俞志灿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41号罪犯俞志灿,(县),驾驶员。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志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志灿在考核期内,不断增强改造信心,认罪悔罪,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改造言行,没有违规扣分记录。该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合格。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的小工工种。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0.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志灿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