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罗菊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菊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359号罪犯罗菊平。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五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1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菊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作出裁定,对其减徒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罗菊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罗菊平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罗菊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菊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菊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