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诉汪杭悦、方飞虎、余慧群、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汪杭悦,方飞虎,余慧群,胡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2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负责人:陈健,行长。被告:汪杭悦,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方飞虎,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汪杭悦丈夫。被告:余慧群,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强,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诉被告汪杭悦、方飞虎、余慧群、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