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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珍,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子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珍,女,汉族,19月日出生,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兰州市城关区燕儿湾338号。法定代表人付重明,该居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刘子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李秀珍为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刘子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拱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列东代理审判员  赵辉君代理审判员  靳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