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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董彩琴、董林娜、董红晓、董林红申请执行房艾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彩琴,董林娜,董红晓,董林红,房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董彩琴,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董林娜,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董红晓,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董林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房艾英,又名房爱英,女,汉族。董彩琴、董林娜、董红晓、董林红申请执行房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房艾英应归还董彩琴、董林娜、董红晓、董林红借款282000元,承担诉讼费5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3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