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302号原告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1幢。法定代表人邓志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伶,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岑境东七巷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梁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常熟市源硕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