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天兵与杨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兵,杨从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73号原告杨天兵。被告杨从祥。原告杨天兵与被告杨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鲁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