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发祥等与李士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祥,陈吉红,李士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606号原告张发祥,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陈吉红,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士秋,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与被告李士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士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撤回对被告李士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