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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发祥等与李士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祥,陈吉红,李士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606号原告张发祥,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陈吉红,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士秋,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与被告李士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士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撤回对被告李士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发祥、原告陈吉红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