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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直本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直本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直本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直本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立案侦查,案件编号为A4××1,未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