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亚楠与陈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楠,陈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97号申请执行人汪亚楠,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被执行人陈辰,女,汉族,籍贯不详,神东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汪亚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6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辰偿还申请执行人汪亚楠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及申请执行费7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辰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具体以协助扣划通知书所载为准)。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辰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