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赵恒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平,赵恒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3民初470号原告王立平,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赵恒昌,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未到庭)原告王立平与被告赵恒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恒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平诉称,我于2013年春天为被告赵恒昌打工,完工后被告拖欠我工资8000元,2015年2月12日我去找被告要工资,被告给我书写欠条1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恒昌给付我工资款8000元。被告赵恒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天原告王立平在被告赵恒昌承包的保定仙人桥砖厂打工,秋天完工后欠下原告工资款8000元。原告王立平于2015年2月12日找到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无钱为由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王立平8000元整,捌仟元整,赵恒昌,2015.2.12。此笔欠款经原告王立平多次向被告赵恒昌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1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赵恒昌欠原告王立平工资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恒昌给原告王立平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被告对该笔欠款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赵恒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恒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平工资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恒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刚审 判 员 赵凤义人民陪审员 张金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