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军与马秀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军,马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军,男,1974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秀梅,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再审申请人马军因与被申请人马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马军向被申请人马秀梅借款5000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马军根本不认识被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借过钱;二、原审未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传票,而缺席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程序错误。被申请人马秀梅提交意见称:虽然原审我提交的借条上签名为“马军”,但是借款人并非本案再审申请人马军,而是他的弟弟。当时借款时他弟弟拿的身份证名字也是“马军”,所以签的借条是马军。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马军偿还借款是错误的。本院认为,马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宁审 判 员 周顺玲代理审判员 郜金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