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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付中林、白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付中林,白四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60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被告付中林,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被告白四娇,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付中林、白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白四娇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李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白四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白四娇的起诉。原告李伟诉被告付中林一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