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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济��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松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松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012号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张体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利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攀枝花市松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武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松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秀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利强、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至3月,其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由其向被告供应跑车防护装置共10档,总价款340000元。截止至2013年4月,被告仅支付原告145200元,至今仍欠1948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48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攀枝花市松汇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1948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为2148元,由被告攀枝花市松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雨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