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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丰臻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义乌丰臻工艺品有限公司,张美苏,武爱萍,义乌市望江塑料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光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祥和,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负责人:刘永辉,行长。被上诉人:浙江义乌丰臻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店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中,董事长。被上诉人:吴光跃。被上诉人:张美苏。被上诉人:刘玉中。被上诉人:武爱萍。被上诉人:义乌市望江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38号。投资人:赵贤昌,厂长。上诉人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义乌丰臻工艺品有限公司、吴光跃、张美苏、刘玉中、武爱萍、义乌市望江塑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