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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计尊与叶植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计尊,叶植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493号原告:陈计尊,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811。被告:叶植向,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计尊诉被告叶植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0元,由原告陈计尊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