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计尊与叶植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计尊,叶植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493号原告:陈计尊,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811。被告:叶植向,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计尊诉被告叶植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0元,由原告陈计尊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