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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范特委申请执行高卫卫,王美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特委,高卫卫,王美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范特委,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卫卫,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美鸽(又名王碧婷),女,1963年19月5日生。范特委依据已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卫卫,王美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4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且住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