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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与李玉桂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385号被执行人李玉桂,女,关于被执行人李玉桂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玉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08月2日起至2017年02月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因被告人李玉桂逾期未按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于2016年02月02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合共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履行判决义务内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尚在服刑期间,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玉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执3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