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明兰与张蔚梅、傅培瑜、福建卡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兰,张蔚梅,傅培瑜,福建卡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166号原告刘明兰,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蔚梅,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傅培瑜,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福建卡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熊华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明兰与被告张蔚梅、傅培瑜、福建卡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