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薛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高广志,行长。被执行人薛兵,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查封的被执行人薛兵所有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与飞跃路交汇处咖啡小镇12#-506号房产现已取得房地产估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薛兵所有的位于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与飞跃路交汇处咖啡小镇12#-506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601536**号,丘地号为8-5/758-5(506),建筑面积为72.89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原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