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马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402执异5号 异议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德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冬梅,系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平,系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永发,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向阳街水岸人家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在审理该异议案件中,异议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谢利明 审判员 王方东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