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立静诉王喜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静,王喜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47号原告王立静,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王喜贵,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告王立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约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立静负担。审判员  张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