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立静诉王喜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静,王喜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47号原告王立静,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王喜贵,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告王立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约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立静负担。审判员 张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