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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506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青海省大同县人。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甘州区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