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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创新滨江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创新滨江广场业主委员会,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南京市创新滨江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307号。负责人王红兵,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立志,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恒,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元春,该公司设计部经理。原告南京市创新滨江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江业委会)诉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和广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滨江业委会主任王红兵及委托代理人陈立志、林恒,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晨、董元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滨江业委会诉称:自2009年8月以来,由于被告开发建设的郑和国际广场项目与创新滨江广场小区(以下简称滨江广场小区)相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创新滨江广场小区地面下沉,特别是XX栋住宅楼北面及地面、道路、台阶、花坛、门厅、门卫室等多处下沉开裂,有的裂缝超过3cm;同时还出现管道位移、地下管道断裂、落水管脱落、落地玻璃脱落、内贴墙面砖脱落等多处设施严重毁损现象,给小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给小区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采取有效技术方案停止对滨江广场小区的侵害行为,消除安全隐患;2、被告对滨江广场小区公共区域以科学、合理、完善的技术方案进行修复,否则由原告直接委托专业公司修复,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赔偿因其对滨江广场小区公用区域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评估等费用。被告郑和广场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除非获得全体业主的授权。其次,原告称被告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与事实不符。对于小区的损害,被告本着维护友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多次进行修复,并产生费用117万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滨江广场小区XX栋住宅楼建于2002年前后,为三十三层剪力墙结构,位于南京市××与××交叉口,与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开发建设的郑和国际广场项目工程南北相邻。2009年8月起,被告郑和广场公司组织郑和国际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滨江广场小区XX栋住宅楼北面1、2单元门厅及附近道路、台阶、花坛、门卫室、地下车库坡道等多处下沉、开裂。2009年8月30日,滨江业委会向被告郑和广场公司送达《致金盛郑和国际广场开发公司函》,要求被告郑和广场公司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2010年9月6日,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工程部向原告滨江业委会送达《联系函》,告知原告,被告已经迅速采取措施组织人力,邀请6名南京市深基坑专家到现场察看缝隙宽度,分析情况。经查阅基坑沉降观测报告,确定位移变形速率及变形值,判定为深基坑周边正常变形裂缝。关键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砂浆或沥青封堵缝隙,防止雨水灌入,降低土体强度,形成土方侧滑,造成土方坍塌。该公司决定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由滨江业委会派人施工,费用由该公司按实结算;二是由该公司直接派人施工,由滨江业委会配合。2011年4月25日,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向原告滨江业委会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送达《滨江广场03幢公共区域修复工程委托函》,告知二者,该公司在开发郑和国际广场项目中造成滨江广场小区地面下沉及部分设施损坏,现该项目基础施工已达到正负零,可以对损坏的公共区域进行修复;该公司决定委托收函方对损坏部位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该公司承担。2012年7月30日,受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委托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一建公司)制定《滨江广场维修工程施工方案》,确定滨江广场小区损坏工程项目包括室外道路、花坛、门厅、门卫室、围墙、车库坡道、室外雨污水管道、消防管道等进行修复。后被告郑和广场公司进行部分修复施工,但并未对门厅等进行修复,相应的损害依然存在。后滨江广场小区业主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滨江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和广场公司修复小区受损部位等。2014年6月3日,原告滨江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2014年9月26日,本院对滨江广场小区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小区XX栋住宅楼1、2单元门厅及门厅外部附属工程、室外道路、花坛、门卫室、围墙、车库坡道、消防管道等处因沉降开裂受损。2014年11月5日,原告滨江业委会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滨江广场小区XX栋1单元、2单元门厅的现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彻底消除现在及将来的安全隐患进行鉴定。2015年6月26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鉴定公司)开始依据原告滨江业委会的申请进行鉴定。2015年12月10日,该公司出具《创新滨江广场XX栋1、2单元门厅损伤现状及修复方案鉴定报告》,确定既有损伤对门厅安全性影响分析及鉴定意见:2号门厅西侧柱表面砼存在细裂缝;门厅台阶及坡道破损;地面存在明显的高差;面砖破损;散水破损;玻璃墙与墙体连接处脱开;花坛损坏;1、2号门厅柱整体向南倾斜,其中1号门厅最大倾斜率点为1号柱,向南偏27mm,2号门厅最大倾斜率点为3号柱点,向南偏29mm;1、2单元门厅上述损伤未对门厅主体结构安全性产生影响,但影响正当使用性,需要进行修复处理。修复方法:1、门厅,修复时仅保留修复范围内1、2号门厅的混凝土柱部分,其余修复范围内涉及全部拆除(含柱表面面砖、矮墙、地面、玻璃等),并按原设计要求重新恢复。2、门厅外部附属工程。⑴1、2单元门厅台阶(3m×7m),拆除原台阶,至素土层,重新对素土层进行分层夯实,80厚1:3:6碎石三合土,80厚C15踏步,贴水磨石面层。⑵1、2单元门厅坡道(1.8m×4.8m),拆除现坡道至素土层,重新对素土层进行分层夯实,并按现标准重新施工坡道,最后恢复坡道水磨石面层。⑶2单元门厅东侧散水,拆除裂缝两侧散水砼面层,范围为裂缝两侧各300mm,至素土层,重新进行素土夯实,铺设60厚C15砼散水。⑷1、2单元门厅花坛,将花坛拆除,按照原设计要求重新进行砌筑。因东南鉴定公司在鉴定时,未打开门厅进行鉴定,因此本院要求该公司对门厅安全修复进行补充鉴定。2016年3月9日,东南鉴定公司出具《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意见》(以下简称补充鉴定意见),内容为:东南鉴定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3月4日进行了现场补充勘察,确定1、2号门厅柱端部及屋面梁、板损伤现状:1、现场勘察发现1、2号门厅柱上端均存在多道横向裂缝,其中1号门厅柱裂缝表面宽度约0.1-0.3mm,2号门厅柱裂缝表面宽度约0.1-1.3mm;1、2号门厅屋面梁存在多道斜裂缝,其中1号门厅屋面梁裂缝表面宽度约0.05-0.1mm,2号门厅屋面梁裂缝表面宽度约0.1-0.25mm,上述裂缝已经影响门厅安全使用。2、屋面板未见明显损伤。整改方案:1、拆除1、2号门厅(含门厅基础及垫层部分),按照原设计要求重新施工。2、采用换填垫层法对门厅地基进行处理。换填垫层选用材料为中砂、粗砂、砾砂,换填深度为2m,垫层压实系数λc≥0.97,且垫层项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缘500mm,施工时对垫层进行分层夯实,每层夯实厚度为300mm。3、对1、2号门厅与XX栋主体结构相连的基础地梁、屋面梁,在拆除过程中,保留与XX栋主体结构相连段的梁中纵向钢筋长度不少于1OOOmm,待重新浇筑钢筋搭接或焊接。现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开发郑和国际广场项目商住楼部分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按被告郑和广场公司提供的南京一建公司第一分公司2014年8月15日制定《滨江广场小区维修施工方案》(维修项目包括小区东门岗亭、小区道路、一单元和二单元台阶、一单元和二单元通道台阶、一单元和二单元门厅、小区花坛、小区消防水管及消火栓、03幢落水管、小区地下停车场、03幢中间花坛绿化)对于除门厅外的损害部位进行修复,同时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对于围墙、管网不同意按该方案进行修复。被告郑和广场公司认为,被告认可鉴定报告认定的门厅下降的原因,是由于水土流失导致下降;可以采用压密注浆的办法对门厅进行加固修复,该办法对门厅不再进行破坏,也能够满足未来验收的要求,对周边环境破坏较小,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小。诉讼中,原告滨江业委会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郑和广场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联系函》、《创新滨江广场XX栋1、2单元门厅损伤现状及修复方案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滨江业委会所在的滨江广场小区与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开发的郑和国际广场项目相邻。滨江广场小区XX栋住宅楼1、2单元门厅及北面道路、台阶、花坛、门厅、门卫室等多处下沉开裂,与被告郑和广场公司项目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郑和广场公司组织的施工行为导致滨江广场小区门厅等共有部分设施受损,侵害滨江广场小区业主的权利,给滨江广场小区业主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做如下评判。关于原告滨江业委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原告滨江业委会作为滨江广场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非法人组织,有权代表滨江广场小区的全体业主主张权利。现滨江广场小区业主共同决定授权原告滨江业委会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滨江业委会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关于原告滨江业委会要求被告郑和广场公司采取有效技术方案停止对滨江广场小区侵害的问题。现被告郑和广场公司的商住楼项目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原告滨江业委会要求加害人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停止侵害行为,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对滨江广场小区的侵害行为继续。同时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同意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对于原告滨江业委会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滨江广场小区门厅及附属工程的修复方案问题。被告郑和广场公司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滨江广场小区多处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东南鉴定公司作出的关于门厅修复的补充鉴定方案,系双方参与现场勘验,并在打开门厅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论,符合受损门厅的实际修复要求,安全可行,因此对于门厅的修复,应以补充鉴定结论为准。而被告郑和广场公司主张采用“压密注浆法”修复门厅,该方案不同于东南鉴定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由于门厅的梁柱出现裂缝及损伤,门厅地基梁及节点核心区也可能出现损伤,采用压密注浆的方式进行施工,无法保证门厅的安全,因此对于被告郑和广场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门厅附属工程的维修方案,东南鉴定公司作出《创新滨江广场XX栋1、2单元门厅损伤现状及修复方案鉴定报告》确定的鉴定意见,符合损坏部分的修复要求,因此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应以此为标准进行维修。对于其他部分的修复,应按照双方均认可的南京一建公司2014年8月15日制定的《滨江广场小区维修施工方案》进行修复。对于滨江广场小区的围墙,处于滨江广场小区与被告郑和广场公司开发项目的中间位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被告郑和广场公司亦应予以修复,并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消除安全隐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意见》为标准修复南京市创新滨江广场小区XX栋住宅楼1单元、2单元门厅,以《创新滨江广场XX栋1、2单元门厅损伤现状及修复方案鉴定报告》为标准修复门厅附属工程,消除安全隐患。二、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以2014年8月15日的《滨江广场小区维修施工方案》为标准修复南京市创新滨江广场小区受损的地面道路、台阶、花坛、门卫室、地下车库坡道、消防管道等处,并修复受损围墙致正常使用状态,消除安全隐患。案件受理费15000元,鉴定费36000元,合计51000元由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力文人民陪审员  吴文军人民陪审员  曹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