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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启德与许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德,许俊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709号原告徐启德。委托代理人黄李燕、董捷(特别授权。被告许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德诉被告许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启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启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启德负担。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