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泊英与王明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泊英,王明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蒋泊英。被执行人:王明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70号蒋泊英诉王明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明儿尚欠申请执行人蒋泊英人民币130000元,尚需承担诉讼费1450、执行费1850元。因申请执行人蒋泊英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