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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春来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215号罪犯张春来,男,1977年5月7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了(2004)二中刑初字第16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4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3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4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43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6年2月4日,提出对罪犯张春来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代表张小雷,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张春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张春来予以假释。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潮白监狱对罪犯张春来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规定,提请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但罪犯张春来本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较重刑罚,且在服刑期间,未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24次被给予扣分处罚,违反监规纪律次数多,部分违反监规纪律情节严重,其改造表现不足以证实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不同意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因违反监规纪律24次被给予扣分处罚。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奖扣分信息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张春来本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服刑期间,未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24次被给予扣分处罚,违反监规纪律次数多,部分违反监规纪律情节严重,其改造表现不足以证实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来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