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林安聚与李福珍、李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安聚,李福珍,李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72号原告林安聚,男,1956年12月3日,汉族,地址:延津县马庄乡于庄村102号,被告李福珍,男,汉族,地址:延津县富和名都项目部,被告李坤,男,汉族,地址:延津县富和名都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安聚诉被告李福珍、李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安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安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安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林安聚负担。审判长 姚志强审判员 李东民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英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