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杨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杨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2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303号陕西网球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王彦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昕,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上诉人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莉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8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