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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与熊承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熊承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942号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汝财。委托代理人陈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润章,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熊承芳,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承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丽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