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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美丰、俞婷婷、吴凯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美丰,俞婷婷,吴凯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641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润,男,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美丰,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俞婷婷(被告江美丰之妻),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新罗区。被告吴凯章,男,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美丰、俞婷婷、吴凯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