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牛福民诉陈海申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福民,陈海申,陈世达,新郑市建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牛福民,男,汉��。被执行人陈海申,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世达,男,汉族。被执行人新郑市建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申,系该公司经理。牛福民诉陈海申、陈世达、新郑市建兴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海申、陈世达、新郑市建兴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会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