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瑞宏坤(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博之屯电子厂,姚如信,姚秀花,高振平,姚秀菊,沈林凯,林秋景,郭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0530365-0。负责人余福星,行长。被执行人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77065432-6。法定代表人姚如信。被执行人瑞宏坤(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74638001-1。法定代表人高振平。被执行人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66038090-X。法定代表人沈林凯。被执行人福安市博之屯电子厂,住所地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6734212-4。法定代表人刘丽英。被执行人姚如信,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姚秀花,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高振平,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姚秀菊,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沈林凯,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林秋景,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郭政峰,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瑞宏坤(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博之屯电子厂、姚如信、姚秀花、高振平、姚秀菊、沈林凯、林秋景、郭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