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久新与付红军、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新,付红军,牛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39号申请人李久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红军,男,汉族,。被申请人牛丽娜,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久新因与被申请人付红军、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红军的工资及牛丽娜名下汽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总金额为80000元。担保人王增多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久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付红军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牛丽娜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三、对担保人王增多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