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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秋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秋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18号罪犯马秋栋。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秋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赔偿原告26326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秋栋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秋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5年2月2日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5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5月,因履行副组长职责表现突出,合计奖励1分。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4.8分。2013、2014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4月5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秋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2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